内容提示:
企业薪资预留户规范
薪资预留户资金的作用
预留户的范围和条件
预留户的申报程序
部门职责
(一)企业薪资预留户规范
1.困难企业薪资预留专户规范,是对在肯定时期内不可以正常发放薪资的困难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在基本存款帐户下,开设一个薪资预留户,作为基本存款帐户的附属帐户,由银行依据企业的委托,将企业的销货回笼款、收购拖欠工程款第一转入该户,作为薪资基金帐户和薪资储备基金帐户的补充资金,用于保障发放职工最低薪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2.薪资预留户应预留出企业全部职工按最低薪资标准计发的3个月薪资。预留足3个月薪资后,不再由销货回笼款、收购拖欠薪资款划转资金。但因为补充发放职工最低薪资和生活费,使薪资预留户资金不足时,应继续划转,以保证薪资预留户资金充足。
3.薪资预留户是临时性帐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好转,可以正常发放职工薪资后,由银行提出取消企业薪资预留户建议,经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核实赞同,准时取消企业薪资预留专户。薪资预留户中的资金转入企业薪资储备基金帐户,作为企业特殊薪资储备资金,企业不能擅自挪用。
(二)薪资预留户资金的作用。
企业在发放职工薪资时,应第一用薪资基金帐户和薪资储备金帐户资金。若根据当地最低薪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不足以发放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最低薪资或生活浪费时间,不足部分可动用薪资预留户的资金补齐。薪资预留专户资金是特别专项资金,不可以用于发放职工正常薪资和奖金,更不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对挪用薪资预留户资金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置。
薪资预留户资金是专项基金,需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划拨或挪作他用。
(三)预留户的范围和条件
1.范围。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统计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亏损状况的企业(称困难企业,下同),经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赞同后,可打造薪资预留专户。非困难企业无论其薪资基金和薪资储备基金是不是充足,均不可以开设薪资预留户。
2.条件。打造薪资预留户的企业,需要是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自己通过积极努力,实质提取的薪资基金加上历年滚存的薪资储备基金,不可以按当地最低薪资标准发放薪资的企业。企业只能在开设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开立薪资预留帐户,作为基本帐户的附属帐户。不允许在非基本帐户开户行打造薪资预留专户。
(四)预留专户的申报程序。
企业打造薪资预留户,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企业打造薪资预留户申请表》,由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开户行赞同后,由银行为企业开设薪资预留专户。
(五)部门职责。
1.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底数,做好企业打造薪资预留户审核工作,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在打造薪资预留户过程中遇见的问题,监督企业用好薪资预留户资金。
2.开户银行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打造薪资预留专户,并根据企业的委托将企业销货回笼款、收购拖欠工程款准时划入薪资预留专户,并监督企业用于最低薪资和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因被拖欠货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发不了薪资的企业,银行要主动与欠款企业开户银行联系,相互合作,帮助双方企业核定债权债务,督促欠款企业开户银行按规定向企业发放贷款,定向定量归还被拖欠企业,以保证被拖欠企业支付职工薪资。
[详见河北劳动厅、省经贸委、**河北分行、**行河北分行《关于打造企业薪资预留户规范进一步解决困难职工生活问题的公告》(1997年1月14日冀劳[1997]7号)]